企業名稱:濰坊優特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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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哪些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
怎樣防范環境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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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案例一:某家具公司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按日計罰,私設暗管行政處罰案
2016年8月11日,執法人員對某家具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南面車間的手刷漆房和面漆房正常使用,但配套的水噴淋+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并未運行,抽風機未開啟;
2.南邊油磨車間的油磨工序水簾機循環噴淋水池設置一條白色PVC管道通往車間外,擰開開關可以將噴淋廢水抽到車間外空地,該空地未做硬底化處理。執法人員于當天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8月23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排污,改正不正常運行大氣防治污染設施的違法行為,確保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并拆除白色PVC管道。
2016年9月6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情況實施復查,發現該公司正常生產,南面車間的面漆房和手刷漆房正常使用,相應的水噴淋+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未使用;油磨車間的水簾機循環水池原有白色PVC管道已拆除。
廢氣治理設施未開啟↓
廢氣治理設施未開啟↓
私設暗管↓
處理處罰情況
一、2016年11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對該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4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對該公司私設暗管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5.5萬元。對該公司共處罰款人民幣50.5萬元。
二、2017年1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對該公司拒不改正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按照原處罰數額(45萬元整)按日連續處罰,按日連續處罰計罰時間段為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6日,計罰日數為14日,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630萬元整。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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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鋁業公司廢水超標行政處罰案
1.2018年6月28日,該公司一類污染物鎳超標3.12倍;廢水總排放口pH濃度為9.90、鋁濃度超標105倍。
2.2018年7月23日復查,該公司一類污染物超標4.84倍;廢水總排放口鋁超標1.825倍。
處理處罰情況
1.對該公司2018年6月28日廢水超標行為,責令改正,處罰款31.5萬元。
2.對該公司2018年7月23日復查廢水超標行為,責令改正,處罰款32萬元。
3.第二次復查,該公司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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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金屬制品公司私設暗管排放含重金屬廢水 移送刑事犯罪案
2016年10月初,執法人員在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擅自私設3條暗管,將部分未經處理的堿洗、鉻化、封孔廢水排至廠外集水池,再由一根50米左右的暗管穿過農田排入水渠,經監測,廢水中鉻、鎳等污染物嚴重超標,構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 “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情形,涉嫌環境犯罪;且該公司在農田設置暗管并將廢水排入雨水渠,主觀惡意明顯、違法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差,應當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現場采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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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具體形式包括責令整改(責令停止建設施工、責令限產限排、責令停產整頓等);責令經濟處罰;責令停產關閉或取消相關資質等。
民事責任:環境侵權理論中的無過錯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存在污染行為和污染后果,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污染行為與污染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消除危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整理/佛山生態環境微信編輯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