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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州市應急管理局發布江蘇中丹化工技術有限公司“4.3”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直接原因為:廢水輸送和多效蒸發是間隙操作,少量黏附于廢水罐罐壁高處的雷尼鎳顆粒脫水后自燃起火,點燃甲苯、焦油和塑料罐壁,引起火災。大火引燃連接1號廢水罐、2號廢水罐頂部輸送廢水的管道,明火沿管道竄入2號廢水罐,引起罐內甲苯等與空氣的爆炸性混合氣體燃爆。
2019年4月3日20時40分左右,江蘇中丹化工技術有限公司污水處理車間發生一起火災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過火面積約8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4.6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權,2019年4月4日,泰州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由泰州市生態環境局、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泰興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共同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泰州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對這起事故進行提級調查。事故調查組聘請3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
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鑒定分析、專家論證、綜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調查組初步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江蘇中丹化工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丹技術)(略)
(二)事故裝置及現場勘驗情況
中丹技術建有東西兩個廠區,兩個廠區的生產線和污水處理裝置獨立運行。
事故發生在位于中丹技術西廠區北側的污水處理車間,該車間用于處理西廠區生產環節產生的“三廢”,建有廢水罐組、多效蒸發和污水處理等裝置。其中,廢水罐組的1號、2號罐專門用于接受四醚加氫車間產生的廢水(主要含有水、甲苯、焦油、對氨基苯乙醚、少量雷尼鎳及對硝基苯乙醚)。
四醚加氫車間與廢水罐組用管道相連輸送廢水,由閥門控制將黏稠的廢水送入2號廢水罐(搪瓷材質,從頂部注入),不黏稠的廢水送入1號廢水罐(塑料材質、波紋罐,從頂部注入)。經1號廢水罐收集后再通過泵送到多效蒸發裝置蒸餾,蒸餾出的廢水進入生化池處理。進入2號廢水罐的廢水,經攪拌、加熱后,通過氮氣壓送到1號廢水罐處理。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4月3日20時40分左右,中丹技術污水處理車間1號廢水罐(直徑3米,高4米)頂部起火,燒毀了1號廢水罐與2號廢水罐(直徑2米,高3米)之間連接管上的塑料閥門。起火約3分鐘后,2號鋼質廢水罐發生燃爆,頂部的人孔蓋(直徑60厘米)向北飛出約65米,落入北側一路之隔的愛森絮凝劑(泰興)有限公司圍墻內,同時造成本企業東側北側廠房門窗損壞,玻璃破碎。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企業立即組織內部應急消防力量展開救援。泰興消防救援大隊20時46分左右接警,當時泰興市開發區專職消防隊正在夜巡,20時53分到達現場,21時05分泰興市消防大隊到場。至21時30分,明火撲滅。泰興市政府同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管理、環保、公安等部門立即趕赴現場組織現場處置。
經環保監測,22時企業下風向1000米監測VOC濃度為0.142毫克/立方米,符合國家相關空氣質量標準濃度限值。廠內雨水口及時封堵,消防水全部進入應急池,未排入外環境。
(三)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2. 事故過火面積約8平方米。
3. 經企業統計直接經濟損失4.6萬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廢水輸送和多效蒸發是間隙操作,少量黏附于廢水罐罐壁高處的雷尼鎳顆粒脫水后自燃起火,點燃甲苯、焦油和塑料罐壁,引起火災。大火引燃連接1號廢水罐、2號廢水罐頂部輸送廢水的管道,明火沿管道竄入2號廢水罐,引起罐內甲苯等與空氣的爆炸性混合氣體燃爆。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事故裝置存在工藝缺陷。1號廢水罐廢水從頂部進入(插入罐內約20cm、未插入中下部),易形成噴濺,且罐壁為波紋壁,長期使用易造成含雷尼鎳顆粒的焦油等物質黏附在罐壁上;2號廢水罐廢氣送固液焚燒爐二燃室之間的管道未設置阻火器,易造成回火。
2、環保設施的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對廢水中含有少量雷尼鎳顆粒可能暴露在空氣中而自燃、廢水中低濃度甲苯在密閉容器中揮發達爆炸極限的安全風險,企業未進行辨識分析,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是隨多效蒸發進入廢鹽和蒸餾殘渣(危險固廢)。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中丹技術“4.3”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單位的初步處理建議
該起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也較為輕微,但暴露出企業仍然在重大安全風險管控上存在漏洞,特別是在鹽城響水天嘉宜“3.21”特別重大事故后,輿論影響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建議從嚴從重處理。
(一)事故責任單位及處理建議
中丹技術,對污水處理車間安全風險分析不到位,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中丹技術處以罰款。
(二)事故責任人及處理建議
1、褚某,作為企業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2、陳某,作為企業負責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4萬元罰款。
3、張某,負責公司日常生產管理、安全環保工作。未組織對事故裝置進行風險分析,完善安全設備設施,建議由中丹技術按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4、姚某,對事故裝置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未及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議由中丹技術按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中丹技術應深刻吸取教訓,扎扎實實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著力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突出抓好化工企業環保裝置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的排查整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全面對廠內所有在役生產、環保、后處理等設備設施開展風險評估,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作業安全。
(二)泰興市要在全市范圍內組織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全市化工企業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全面排查企業環保裝置存在的風險隱患,落實環保裝置的審批驗收工作。
(三)泰興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督促園區內企業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加大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監管,加大隱患排查督促力度,摸清區內相關企業的環保裝置情況,尤其廢水廢液的儲存部位,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4·3”火災事故調查組
來源: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