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濰坊優特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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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涂裝公司未安裝VOCs收集及治理設施,被按日連續計罰88萬元
基本案情:某涂裝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電鍍和表面處理生產業務。2018年3月8日,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三車間使用有機溶劑進行金屬表面涂裝作業,存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現象,未設置揮發性有機物收集、處理裝置。
3月13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5月21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3月2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三車間再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在使用有機溶劑進行金屬表面涂裝,仍未配備揮發性有機物收集、處理設施。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其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的違法行為按日連續處罰,作出罰款人民幣88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VOCs處理設施檢查要點
排放VOCs的生產裝置數量及配套治理設施是否與環評一致,是否采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
投料過程、輸送、存儲和生產過程等環節中VOCs的密閉收集情況;
檢查污染治理設施日常運行所涉及天然氣、活性炭、吸收液等物料消耗情況,自行監測情況、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生產記錄臺帳、治理設施運行臺帳、廢棄活性炭轉移和處置臺帳等,是否存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核查該單位是否應納入應急管控清單,是否應填報全省VOCs總量核算管理系統。
檢查應取締關閉的涉VOCs排放的“散亂污”和“低小散”企業是否做到“兩斷三清”;
檢查園區LDAR信息管理平臺、集中噴涂、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運行管理情況;
園區環境空氣質量VOCs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石化、化工類工業園區監測預警監控體系建設運行情況。
并配合現場檢查開展監督性監測,對照國家、地方標準,檢查廢氣有組織排放達標排放情況。
通過監測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濃度等,監控企業綜合控制效果。
具備條件的,對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開展走航監測、網格化監測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六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