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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
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農法字〔2019〕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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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
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本辦法所稱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條 按照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以“誰使用誰交回、誰銷售誰收集、專業機構處置、市場主體承擔、公共財政補充”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
第四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集中貯存、運輸、處置等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農藥使用者和農藥經營者分散產生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在集中貯存前,其回收、暫存、轉運等,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應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指導、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時公布名單。
第六條 農藥的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處理。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建設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網點,并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方式委托1家以上農藥批發經營者或回收服務機構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集中貯存和運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協調落實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培育具備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能力的專業處置單位,以適應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處置的需要。
第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 鼓勵農藥生產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降解的包裝物,鼓勵農藥生產者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使用大容量包裝物。
第十條 農藥使用者在施用農藥過程中應通過多次清洗等方式減少、清除農藥包裝廢棄物內的殘留農藥,妥善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及時交回農藥經營者或回收服務機構。
農藥經營者不得拒收確屬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同時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臺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類型、數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丟棄在田間地頭等處且難以確定回收責任主體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當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網點或委托的農藥批發經營者或回收服務機構負責回收。專業化回收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一條 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在集中貯存前,應當暫存于專門場所或容器,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識,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將危險特性不相容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混合貯存。
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場所,應當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標準及其規范的相關要求,具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配備泄露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等,并遠離水源和熱源。
第十二條 集中貯存前暫存于專門場所或容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農藥經營者等負責暫存保管,并將回收暫存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至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場所。
轉運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等要求。
第十三條 將農藥包裝廢棄物轉移出集中貯存場所,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向省外轉移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還應當依法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處置的相關規定。集中貯存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及時移送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相應的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單位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場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處置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五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義務,可通過簽訂合同等明確各自權利、責任,也可通過簽訂合同等委托專業化回收服務機構代其實施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工作。
有能力處置而不處置或者無能力處置又不委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能力或者資質的單位代為處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農藥經營者承擔。
第十六條 丟棄在田間地頭等處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難以明確回收處理責任主體的,其回收處理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鼓勵農藥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根據本地實際可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給予經費支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不按規定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按照本辦法依據的法律法規相應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9年7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