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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部分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危廢問題認定為違法情節輕微,不予罰款處罰
《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本市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情節輕微,可以不予罰款處罰:
一、改建擴建項目或者租賃廠房(場地)項目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批先建處于設備安裝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二、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已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項目未造成大氣、水體、土壤污染后果,企業主動關閉項目或者恢復原狀的。
三、屬于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項目,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前已主動備案的。
四、除第一類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涉及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倍數在10%以內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的。
五、現場檢查發現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標簽、標志未按規定張貼,系首次出現此行為且經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危險廢物管理、貯存不規范,所涉及危險廢物量不足10千克,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六、排污單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任務,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安裝且期間未造成大氣、水體、土壤污染后果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在聯網后完成驗收比對但未備案,經責令改正及時備案且期間未造成大氣、水體、土壤污染后果的。
七、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但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大氣、水體、土壤污染后果的。
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罰款處罰的同時應當予以行政指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依法查處。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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