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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擬立法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公開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山東省司法廳近日公布《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公眾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土壤污染不同于水體污染和大氣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和累積性等特點。這些特點導致土壤污染不達到一定含量或濃度就不易察覺,且修復難度大、成本高,一旦形成污染,危害極為嚴重。因此,通過立法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義。
征求意見稿明確,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基礎上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土壤污染區域、地塊分布、面積和對環境及農產品質量的影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對存在土壤環境風險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進行排查,并采取必要的風險管控措施。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和相應的預防措施。居民區、幼兒園、學校、醫療衛生和養老機構等公共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當重點分析項目所在地及周邊土壤對項目的環境影響。
征求意見稿要求,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加工、化工、焦化、制革、表面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固體廢物填埋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列入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環境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監測結果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非法傾倒、堆放、使用、處置污泥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土壤污染嚴重的區域和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內,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