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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后監管,規范建設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協助開展的環保自主驗收行為,近期,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對有關建設項目的驗收情況進行了抽查。
檢查發現:
部分項目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意識薄弱、過于依賴第三方“包辦服務”,第三方環保技術單位協助驗收服務質量差、不負責任,兩者均未認真調查和對照項目實際建設情況進行自主驗收,驗收報告等材料存在照搬環評內容、與實際不相符的情況。
【插播:小編曾見過更多奇葩驗收:未設脫氮工藝的廢水站脫氮率98%、爐外噴液堿脫硝的脫硝效率70%、省級監測站請企業配合測出比空氣中污染物還低的特征污染物廢氣等等】
5月28日下午,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約談了自主驗收存在問題的企業和第三方服務單位總共11家單位。會議由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科長熊建輝主持,謝陽紅總工程師、生態保護科以及項目所在轄區分局相關工作人員參加了會議。
會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生態保護科嚴肅指出了有關企業和第三方協助驗收服務單位在環保自主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向企業強調了環保驗收的主體責任及違規驗收的法律后果,并對協助驗收服務質量較差的第三方服務單位提出批評。謝陽紅總工程師告誡與會企業和第三方服務單位,開展環保自主驗收必須實事求是,企業要按國家驗收制度改革精神轉變和提高自身主體責任意識,第三方服務單位協助驗收更要做好指導服務,不得“走過場”敷衍了事、甚至弄虛作假。
會議還要求相關企業針對存在問題限期落實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第三方服務單位須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開展相關驗收工作,嚴把質量控制關,此外,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必須舉一反三開展全面自查自糾,杜絕類似問題再次出現。與會企業和第三方服務單位現場表態表示按要求盡快落實整改。
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將對本次抽查存在問題的企業和第三方服務單位進行通報,今后會繼續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后監管,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實事求是開展環保自主驗收,督促第三方服務單位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規范行業市場經營秩序。
延伸閱讀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