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濰坊優特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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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型汽車環保排放標準設定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家用小型汽車環保排放相關問題的設定。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2013年在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信息公開,發布經國務院批準北京要求立即執行國五標準,當時國家沒正式出臺第五階段排放標準,國務院改為北京市提前實施國五標準,此新聞中央人民政府網站和環保部及其多家門戶網站都有記載;但當時購買車輛合格證是顯示國四排放標準;但北京市2013年3月1日購買的車輛都需符合國五檢測才能夠上牌,現北京市環保局可以根據當年車型出具車輛符合國五排放檢測證明,國家機動車環保網公眾平臺查詢也顯示第五階段環保。請問,此階段購買的汽車屬于國五標準嗎?
回復:
您好!“小型汽車環保排放標準設定”的信件收悉。現將有關情況函告如下: 經征求該車生產企業意見,根據車型信息及購車發票時間,該車型的公告目錄(第245批)以及環保目錄(第62批)均為第四階段。 特此函復。 感謝您對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關于農村畜牧養殖污染歸誰管理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您好,我想問的是,農村畜牧養殖污染方面的問題,在鄉鎮層次,如何能夠得到合理執法??h鄉政府應該歸哪個部門管理,鄉政府又該如何辦?
回復:
您關于對規模化以下畜禽養殖如何監管問題來信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于畜禽養殖管理規定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適用于規?;笄蒺B殖場、養殖小區的污染防治?,F行法律法規尚未專門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二、關于部門管理職責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關于排放要求 現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適用于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對于規模以下的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無其他適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標準。 若畜禽養殖廢水用于農田灌溉,需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的要求。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可根據地方環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嚴于本標準的集約化畜禽養殖業適用規模,或制定更為嚴格的地方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四、關于合理執法 現階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進行查處時,應根據污染的具體情形,選擇法律適用條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等。
關于HJ2.2新導則大氣二級評價相關問題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您好!(1)依據HJ2.2中8.8.7.5,“本項目各排放口非正常排放量核算,應結合8.7.1.3和8.7.2.4非正常排放預測結果,優先提出相應的污染控制與減緩措施。當出現1h平均質量濃度貢獻值超過環境質量標準時......”,是否暗指大氣二級評價無需進行非正常排放量核算?(2)依據HJ2.2中8.9.8,“一級評價應包括8.9.1~8.9.7的內容。二級評價一般應包括8.9.1、8.9.2及8.9.7”,依據HJ2.2中8.9.7,“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表。包括有組織及無組織排放量、大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非正常排放量等”,故特此請教大氣二級評價是否需要進行非正常排放量核算?
回復:
您好!您關于“請教HJ2.2新導則大氣二級評價相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經認真研究來信內容,我部希望通過電話溝通,進一步了解問題的具體情況,以做出更加準確、詳細的解釋,但多次致電均無人接聽。請您看到回復后,可再次來信或致電010-66556421咨詢您本次來信所關心的問題。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關于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設立依據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第一,為什么風險篩選值中,水田的篩選值中Cd鎘,Pb鉛,Cr鉻,這三個元素的水田篩選值是高于其他用地的篩選值的?水田的污染物不是通過食物影響我們的健康了嗎?為什么不是更加嚴格反而還放寬了標準?想知道這個篩選值確立的依據是什么? 第二,農田灌溉用水的標準不完全,只適用于部分的標準,很希望知道,污水灌溉的標準有沒有?在哪里可以找到?
回復:
針對來信問題一,回復如下: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15618-2018)將農用地細分為“水田、其他”兩類,其主要保護目標分別為水稻稻谷質量安全、小麥質量安全。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是遵循風險管控的思路,基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污染物土壤-可食性農作物體系中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相關研究數據倒推確定的。水稻和小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同,相關遷移轉化和富集系數也不盡相同,因此推導得到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有差異。 針對來信問題二,回復如下: 目前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22574-2008)。
關于污染土壤外運是否需要對其進行危廢鑒定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咨詢一下,土壤修復時采用異位修復技術,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運處置,是否需要對污染土壤進行危廢鑒定?污染土壤外運的審批流程應該如何操作?望解惑,謝謝!
回復:
一、關于判斷異位修復的污染土壤外運是否要進行危廢鑒定的有關程序 1.鑒別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主要依據是:《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中“4 依據產生來源的固體廢物鑒別”和“6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的有關規定:“在污染地塊修復、處置過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屬于固體廢物:1)填埋;2)焚燒;3)水泥窯協同處置;4)生產磚、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復后作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 2.經鑒別屬于固體廢物的,需要進行危廢鑒定。 二、關于污染土壤外運審批流程 對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外運污染土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對外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應該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水養殖)環評文件形式的咨詢回復
2019-04-30
來信:
按照《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14)要求,凡屬于1級、2級、3級評價等級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都應當編制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2018年有一個深水網箱養殖項目,申請用海面積超過500公頃,根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14)的等級判定,該項目的評價等級為1級,需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該項目編制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已于2018年12月通過海洋與漁業局組織的專家評審,形成的最終報批稿已于當月提交到海洋局。因機構改革和重組,目前該項目移交到生態環境局審批。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保部令第44號和生態環境部令1號),該項目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請問:該項目最終提交的審批稿是以報告書形式上報還是以報告表形式上報?
回復: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保部令第44號,生態環境部令1號)明確“用海面積300畝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海水養殖項目編制報告表,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14)規定“大型網箱、深水網箱養殖”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出現上述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機構改革前,基層海洋部門普遍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主要是規范環境保護部門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因此根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對海水養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分類管理。 二、在機構改革之后,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整合至新成立的生態環境部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生態環境部令1號)作為部門規章,其效力高于推薦性國標《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GB/T19485-2014)。因此,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生態環境部令1號)發布后,“用海面積300畝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海水養殖應編制報告表。 三、鑒于該項目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已于2018年12月通過專家評審,且項目的申請報批時間處于海洋生態環境領域機構改革的過渡期,您既可以繼續以報告書的形式報批并履行后續程序,也可以主動終止報告書的審批程序,改以報告表的形式重新報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審查。建議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方式進行處理。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指導!
關于無組織排放污染物使用何種檢測方法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HJ/T 55-2000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10.3無組織排放監測分析方法”說明,“無組織排放監測的樣品分析方法按照國家環保局規定的,與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配套的標準分析方法(其中適用于無組織排放部分)執行,個別沒有配套標準分析方法的污染物,應按照該污染物適用于環境空氣監測的標準(或統一)分析方法執行”。請問: 1、如果某個項目沒有無組織排放的檢測方法,是否可直接適用其環境空氣的檢測方法? 2、例如廣東省地標DB 44/27-200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指定氟化物的檢測方法為GB 15433 、GB 15434,現在GB 15433 、GB 15434已被HJ 955《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取代,那么無組織排放的氟化物是否可用HJ 955進行檢測?
回復:
一、《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5-2000)中10.3部分對該問題進行了說明:“無組織排放監測的樣品分析方法按照國家環保局規定的,與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配套的標準分析分析方法(其中適用于無組織排放)執行,個別沒有配套標準分析方法的污染物,應按照該污染物適用于環境空氣監測的標準(或統一)分析方法執行?!?二、《關于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新標準相關問題的復函》(監測函〔2019〕4號)明確:“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規范使用,若新發布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與指定的監測方法不同,但適用范圍相同的,也可以使用?!?/span>
關于建議明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企業范圍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您好!《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三條指出“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某些企業僅涉及產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是否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判定為一般環境風險的企業是否仍須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回復:
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董h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因此,企業應依據可能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斷是否需要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只是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實行分級管理的依據。 為加強指導、突出重點,我部制定實施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其適用范圍強調“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排除了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污染物產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單位。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關于水庫工程應急預案編制問題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于可能突發環境事件及生產貯存危化品、危險廢物的企業要求備案,及省級環保部門應該發布需備案目錄,而水庫項目本身不存在風險源,屬于風險受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是否被要求依法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而其中作為水庫作為水源地部分的風險應急預案是否應納入政府區域應急預案體系,不作為水庫運行管理單位的管理要求?
回復:
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董h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因此,企業應依據可能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斷是否需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我部編制發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公告2018年第1號),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訂水源地環境應急預案。至于水庫運行管理單位是否需要編制環境應急預案,需要水庫運行管理單位根據自身風險情況和當地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要求自行決定。
關于化工企業試生產是否仍需要請示地方環保局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1、新建化工企業建成后開車運行,地方環保局告知我公司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據了解,試生產已經取消了,那就意味著不需要上報試生產請示了。不知道環保局為什么還要這個東西? 2、國家是否有新建化工項目開展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明確時間節點?企業具備驗收條件是如何劃分的。對整體工況負荷是否有明確要求?
回復: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2號令)2017年10月1日期實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但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單位應公開該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調試起止日期的同時,需將相關信息報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接受監督檢查。 二、關于建設項目驗收期限、工況負荷等具體要求,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等規章制度中已詳細說明,請您查閱。
關于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要進行環保驗收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中沒有明確是否需要環保驗收,只是說明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完成環保措施,環保管理部門將其納入有關環境監管網格管理范圍。 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尚未廢止,其中規定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需要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并由環保主管部門核查并在登記卡簽署驗收意見。根據目前驗收程序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沒有關于環評登記表驗收程序。所以環評登記表項目是否依然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中有關要求進行?
回復:
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關于監測站事業人員能否報考公務員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按照《關于做好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環人事2016(21號 文件要求:“改革期間,立即凍結機構編制,暫停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干部任免、人員調動和錄用等事項,嚴禁突擊進人、提拔干部。到齡免職、退休的,按有關規定正常辦理;確需調整干部和調動、錄用人員的,應事先征得省級環保部門同意。凡自本通知印發后,違反上述要求做出的有關調整決定,一律無效”。現我市垂管改革基本結束。 請問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站事業人員能否報考國家或省級統一招考的公務員考試?
回復:
關于“部長信箱”中來信反映監測站事業人員能否報考公務員事宜,公務員招錄政策規定的解釋權限在國家或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無答復權限。其中涉及人員調動、錄用等事項,在省以下環保垂改期間,按照《關于做好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體制改革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事先征得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即可。
關于煤氣站煤氣存在量如何確定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詢問下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對于煤氣站等連續產氣型氣站中煤氣存在量的確定是以管道和反應爐中的實際存在量量來確定,還是以某個時間段內的產氣量來確定,如果以時間段產氣量確定,時段應該取多長為適。
回復:
您好!關于您提出的“關于煤氣站煤氣存在量如何確定”的問題,現答復如下:您所提及的內容,我們理解為要確定煤氣站環境風險等級,如何確定煤氣站環境風險物質量的問題。根據我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2018年第14號公告)有關要求,根據“企業生產、使用、存儲和釋放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數量”以及“計算涉氣風險物質在廠界內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動態變化,則按年度內最大存在量計算)”的要求,煤氣站煤氣存在量的計算方法為管道、反應爐、存儲罐內的和值(年內最大的狀態量,并非積累量)。
關于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就地轉產問題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部長:您好!我是廣東客家黃畜牧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唐亞東,現在就公司就地轉產問題想咨詢一下您。公司位于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永和鎮福嶺水庫旁,創建于1994年5月,建有種雞場雞舍、飼料廠、孵化房、員工宿舍、辦公樓、凍庫、污水處理等樓房設施。屬于興寧市當時的招商引資項目,辦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許可證和33870平方米的工業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福嶺水庫于1999年設立為飲用水源保護區,屬于興寧市二級水源保護區) 2017年興寧市政府劃分禁養區,我公司生產場地被劃入了禁養區內,已被關閉。因興寧市政府至今不肯置換或補償, 公司主動與政府協商,提出就地安置轉產請求,擬將蛋雞場全部拆除,改建福嶺健康養生基地(養老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和不得設置排污口。公司擬認真做好水、大氣、固體廢物的各項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并重點做好建設期和運營期的生活污水收集后用管道引至飲用水源保護區外集中處理,確保水庫水質不受到影響情況下,請問:第一是否可以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養老基地?第二若不能改建養老基地,可以建設哪些項目?
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指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關于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9〕33號)對“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解釋為:“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也應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固體廢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同時指出“即使建設項目將排放的水污染物經城市排污管網轉移至保護區外處理并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險,威脅飲用水安全,因此,原則上不應審批此類建設項目?!?/span>
關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用地類型問題的回復
2019-04-30
來信:
1.新發布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分別引用了原國土部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和住建部的《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是什么原因,為什么不使用同一個用地分類標準。2.很多建設項目位于鄉村地區,很多城市的城鄉規劃只編制到地級市和縣層面,規劃區涵蓋不到鄉村地區,在沒有被城鄉規劃所規劃到的區域,如何使用《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確定用地類型呢?
回復:
針對來信問題1,回復如下:兩個標準之所以選擇不同用地分類標準,是因為標準定位不同。《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是針對農用地,以保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目標的標準,因此采用的土地分類標準是《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是針對建設用地,以人體健康為保護目標的標準,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針對來信問題2,回復如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的規定,建設用地中,其他建設用地可參照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劃分,分類依據為,第一類用地主要為兒童和成人均存在長期暴露風險,第二類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長期暴露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