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目錄發布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目錄清單》發布!
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助推民營經濟健康持續發展,今天,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目錄清單》。01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的。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的。
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的,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的。
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的。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的。
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的,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拆除的。
違反規定,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的,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污染治理設施的,經檢測結果未超標的。
本規定適用于當事人首次輕微環境違法,本規定生效時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違法案件可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
附件: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目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