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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保驗收是否可由原環評單位承擔的疑惑回復
2019-04-22
來信:
2019年4月1日在部長信箱《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中結論:“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我們有一些疑惑: 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確實仍然有效,但其針對的是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的環保驗收調查報告,污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工作是否可不受上述條款限制,可由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編制? 2、如果上述條款的解讀包含了污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的編制工作,那在《管理辦法》實施起至部長信箱回復期間,由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技術機構編制污染性項目驗收監測報告的行為是否合規,是否有補救措施?
回復: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因此,生態環境影響類的建設項目需要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而編制驗收監測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受該規定影響。
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是否可由環評單位承擔問題的回復
2019-04-01
來信:
根據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均未明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否可由該項目原環評單位承擔。而目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管理人員及專家依然以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辦法》(原環保總局令第13號)中“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為依據,認為建設單位委托原環評單位開展驗收工作。這是否合理呢?根據新的驗收管理精神,個人認為,在明確主體責任的情況下,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在指導措施的落實情況下更具有針對性。請貴部明確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環評單位是否可以同時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呢?
回復: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目前尚未廢止,第十三條“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雖然原環評單位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對項目實際情況更了解,但環評單位不可以承擔該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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